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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赔偿私后还可以重新起诉吗

    2022-06-30 11:52:58
  • 实务中,有劳动者在签订工伤和解协议后,常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显失公平为由 ,要求认定协议无效或申请撤销,申请重新工伤鉴定以及赔偿。这种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观点一、协议有效

    理由1:已经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自愿并且排除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 ,应当认定协议有效,但是金额远低于依法计算金额可申请补足差额。

    理由2: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不平衡,通过衡量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在于计算因工死亡的待遇金额,判断是否属于显失公平。

    法条依据:

    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相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应予肯定和提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
    二、协议无效:

    ①未进行工伤认定或者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使自愿签订,但是因未进行工伤评定及劳动能力评定下,受伤员工处分权利属于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

    ②金额远低于依法计算标准,有失公平,且违反《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

    请仲裁时效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条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追索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总结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工伤赔偿和解协议系劳资双方为解决劳动者工伤而签订的,应体现对劳动者弱势一方的保护,故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违背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而签订的工伤赔偿和解协议应当无效。而赔偿数额远低于依法计算数额也应当补足。

     
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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