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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就一定会被解除吗?

    2022-06-30 12:10:09
  • 2020年12月,张三与李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李四将其持有的某公司40%的股权。

    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三,张三应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向李四支付60%的股权转让款,李四应于2021年2月1日前,取得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进行自主开发的有效批复文件。

    李四取得有效批复文件后,张三最迟应于2021年2月15日之前,向李四支付剩余款项,若张三不按时支付任一笔款项,逾期超过7日时,李四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有效批复文件,张三也未按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李四遂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解除与张三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那么,张三与李四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发生了解除的效果呢?
    解除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若约定了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中,按照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在张三逾期未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李四即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又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张三与李四之间属于互负债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在张三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四支付了60%的股权转让对价款后,李四未按约定履行取得优先批复文件的合同义务,张三即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张三可以以“李四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且不构成违约,因此李四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成就,李四无权行使解除权,即便其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也不发生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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