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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企业先字号与商标权冲突
2022-06-30 12:24:13
开了3年的店,被人要求改店名,因为咖啡店的名字侵犯了对方的商标权。若想不改就要花钱买他们的商标,否则将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
从搜集的信息来看,店的名字即是朋友所设立公司名字的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注册;而对方将和店名字同样的汉字申请商标则在2019年6月,所在行业为餐饮。这是企业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准确来说是在先字号与在后商标的冲突。
企业字号是指能够使人们把此企业与彼企业区别开来的名称,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制,依据《工商登记条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取得。商标是指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受《商标法》规制,向商标局申请取得。简单的来说企业字号与商标相比,企业字号不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仅仅作为名称使用。只不过字号具有的指示特定企业的作用,和商标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存在功能上的交叉,若两者在识读上相同、相近似时,极易造成社会公众对两者的混淆。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字号,容易造成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的保护。如果绝对地实行注册原则和在先原则,商标注册人就有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就会对在先使用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因为在先使用人亦在该字号或商标上投入财力和精力,并积攒了一定的信誉在该字号上。为了弥补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不足,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权
根据上述第59条第三款规定,在先企业字号的所有人享有在先使用权,不过也不得滥用在先权利,并且使用时应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条款在继续使用前加了限定词“原使用范围内”。所谓原使用范围,法院认为其判断应以在先使用人使用其未注册商标所形成的商誉所及的范围为主要判断依据。鉴于商标法强调的是使用范围而非使用规模,因此,在确定原有范围时,应当主要考量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方式。一般而言,在先仅通过实体店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或使用该商标后,又在原实体店铺影响范围之外的地域新设店铺或者拓展到互联网环境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则应当认定为超出了原有范围。此外,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能、经营规模等也可以在个案中作为考量因素予以考量。
在先的企业字号对于在后的商标权,享有在先使用权,但不得滥用在先权利,应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因此,为了避免被他人抢注企业字号为商标,也为了公司的长远经营计,公司成立后应及时将公司字号注册成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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