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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归属
2022-07-02 23:07:21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可见,在通常情况下,摄影作品著作权归摄影者所有。
但是,有没有例外呢,答案是有的。有一种特殊的摄影作品,其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权为客体,通过自己构思、创作,利用感光材料记录人物形象,这种摄影作品被称为“人像摄影作品”。人像摄影作品作为一种特定知识产品,其同时涉及著作权及肖像权的归属问题。
人像摄影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摄影者经肖像权人授权形成的人像作品,其作品主要传达或展示的是摄影者的想要表达的思想创作内容;一类是摄影者受肖像权人的委托,其作品主要围绕肖像权人的需求为目的,其呈现的是肖像权人想要呈现的效果。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就人像摄影作品中被拍摄的肖像权来讲,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造型艺术作品或其他客观形式中再现自己的形象及在何种范围内以何种方式使用其肖像。所以,无论上述哪一类型的人像摄影作品,被拍摄的肖像权都归被拍摄者个人享有。公民肖像权主要包括: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由此可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侵权行为人应承担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肖像权
而由于人像摄影作品的对象是公民的肖像权,它是涉及一定的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一个复杂客体。若摄影者经过肖像权人的授权,以其自己的思想和创作将作品呈现的,其著作权还是归属于摄影者所有。但对于接受肖像权人“委托”创作人像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其著作权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归属于摄影者,肖像权人可以享有著作权人权利,将照片自行复制、发表等。就如一些摄影公司通过对被拍摄者本人进行化妆、服装搭配、造型指导以及后期精修等一系列的过程而完成的人像摄影作品,由于其呈现出来的摄影作品充分体现了摄影者的创造性劳动,故对于此类作品,若无约定,其著作权应归摄影者。但是,对于摄影者接受肖像权人的“不完全委托”而创作的人像摄影,要看是摄影者的创造性的劳动更有价值,还是肖像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更有价值,从而选择价值更大者予以保护,进而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那有的人就会说,其想保留自己的摄影底片,可不可以。作者在这边给大家一个建议,尽量在拍摄前和摄影公司就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其他事宜进行沟通和约定。因为站在摄影公司的角度,未经精修的底片对他们来说只是素材而不是“作品”,若未提前约定,摄影公司通常不会将底片保留太久。
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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