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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十的相关法律知识
2022-07-03 12:10:51
假一赔十”到底能否实现?为吸引顾客购买商品,珠宝首饰店经常会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这种现象几乎存在于各地大大小小的珠宝市场。
甚至珠宝首饰网店中,但究竟有没有人通过发现所购买商品是假货,从而获得“假一赔十”的赔偿则不得而知。那么,法律实务中,对此种“假一赔十”的承诺该作何处理呢,这背后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呢?
一、“假一赔十”的承诺能否成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合同,其订立一般需要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实现,也即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该要约作出承诺。在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商家会作出两种行为,一种是要约邀请,另外一种是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而要约则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前提,而要约邀请则并非必要条件。
商家作出“假一赔十”的宣传,究竟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商家往往认为其作出“假一赔十”的标记标示,并非自己的承诺,而是对自己商品所做的商业广告,目的在于吸引顾客购买,因此,其作出的“假一赔十”属于要约邀请,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合同内容。从表面上看,“假一赔十”确实具有商业广告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的规定,“假一赔十”是否符合要约条件就成为了关键。“假一赔十”有明确的“如果商品出现假冒,则商家赔偿十倍价款”意思,已经具备就违约责任承担的要约,客户据此购买商品属于对此要约的承诺,“假一赔十”属于合同内容。同时,很多商家往往是以此口号吸引顾客,理应认定该对商家不利于自身的承诺,属于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对“假一赔十”的相关规定。
“假一赔十”的说法最早流传于民间,《食品安全法》将“假一赔十”引入立法。《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据此,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提起额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但通过以往判例看,经营者必须符合“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个条件,才会得到法院支持,消费者需要对“明知”这个事实进行证明,能否证明,成为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
尽管如此,《食品安全法》通过具有惩罚性质的十倍赔偿的规定,使因食品安全造成的侵权责任补偿损害的功能得以实现,更拓展了通过进行惩罚性赔偿,预防和制裁不法行为的价值追求。但作为本文案例中的珠宝首饰类商品,由于其性质上区别于食品,能否采用“假一赔十”惩罚性赔偿,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假一赔十
三、从《民法典》及相关解释看“假一赔十”的约定。
从民法角度看,“假一赔十”更像是商家对违约责任的承诺,《民法典》及相关解释支持“假一赔十”作为违约金条款。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实际的纠纷中,具体的违约赔偿额还要看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大小。作为购买珠宝首饰的消费者,其买到假货,不管是换货还是退货,实际损失的确定是违约金赔偿额的关键,这对其并不利,因为一般珠宝首饰消费者并不会因买到假货而产生高额的实际损失。因此,以《民法典》及相关解释作为法律依据请求违约赔偿并不是最佳方案。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区别于《食品安全法》,对商家出售一般商品存在假冒伪劣时的赔偿作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珠宝首饰的商家出售假货,如果其行为本身存在欺诈,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获得额外一倍货款的赔偿,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将商家举报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家将面临高额罚款。但同样,对商家存在欺诈的事实如何进行举证证明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消费者在实际中很难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这比《食品安全法》中证明“明知”的难度更大。且此种情形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支持“假一赔三”,并不支持“假一赔十”。
结语
考虑到每个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诉请等不可能完全一致,法院很难做到统一的判罚,导致每个案件的结果并不相同。从某种程度上讲,如何结合现有证据提出符合请求权基础要件的诉讼请求,将决定案件的走向。本文案例中,一审法院尽管支持了合同约定的十倍赔偿,但法院的说理非常简单,其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作为裁判依据,更多可能是法官为了自己的心证而作出的选择。
实际上,在遇到商家作出“假一赔十”承诺时,购买珠宝首饰的消费者,不妨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内容。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的特别法,适用该法的上述条款可以避开作为一般法的《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作为受害人,请求商家履行买卖合同中关于“假一赔十”的承诺,这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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