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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社保和公积金纠纷是否由法院受理
2022-07-03 12:11:22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社会保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交社保或社保无法补缴导致遭受损失的,需要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法院受理;
(关于社保所引起的补偿金,可参考《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依据上述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的,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由其向用人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限期不予整改的,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保
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决处理。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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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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