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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举报他人属于恶霸的帖子,被判侵权,听听律师怎么说
2022-07-03 12:27:03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检举、控告行为应依法进行,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即使在网络上也要依法通过向相关机关的网上举报窗口依法进行,如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公众平台,有可能侵犯名誉权。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检举、控告行为应依法进行,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即使在网络上也要依法通过向相关机关的网上举报窗口依法进行,如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公众平台,有可能侵犯名誉权。
现象:
王某通过微信公众号“XX”发布了题为《李某某属于恶霸》的帖子。该帖子的主要内容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贪污、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多项罪名以及相关事实等。
一、检举、控告权须依法进行,不得滥用。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时,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均有明文规定的相关负责机构。
检举、控告行为应依法进行,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即使在网络上也要依法通过向相关机关的网上举报窗口依法进行。
二、滥用检举、控告权很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已被相关单位认定构成相关罪名或涉嫌相关犯罪的情况下,即在案涉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贪污、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内容的文章。微信公众号的受众系广大的不特定微信用户,文章发表后亦在较大范围内传播,已使得李某某受到诸多负面评价,导致李某某的社会评价度降低,故可以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某名誉权,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须立即在微信公众号“XX”发布消除对李某某名誉造成负面影响的书面信息并恢复名誉,并赔偿李某某精神抚慰金。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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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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