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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企业做促销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2022-07-04 09:28:08
  • 企业作为经营者为保证市场占有率、增加消费者关注度,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已成经营常态。在非油品经营中,促销活动已然是一种常规的销售模式。

    因促销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开展活动前应当制定方案,公示相关促销规则、期限以及限制性条件。广告内容须真实准确、并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或者公众。对于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堂告公示等方式作出承诺的应当履行。促销方式不当易引发投诉、处罚等事件,现梳理企业促销活动中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并进行如下提示和建议,避免企业经营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

    (一)促销广告宣传不当。

    促销广告需根据商品本身并结合促销活动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宣传,如发布的宣传内容语言不明确令人误解或夸大失实所宣传的活动不存在,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实践中促销广告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为:

     1.赠送商品或服务信息不明确。

    《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明示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例如:“充1000元送指定商品一份”,此处赠送商品信息表述不明,存在风险。   

    2.活动范围表述不清。

    促销广告中应明确本次促销活动涵盖的时间、门店及地址、参与促销的商品等信息,避免因表述不清楚误导消费者的可能。例如,仅就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广告中需明确表示优惠活动的适用商品范围。

    3.广告内容不真实。

    真实性是所有广告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对产品本身及促销信息的宣传介绍内容均应真实。如发布的广告内容与促销活动的情况不符,语言夸大失实、令人误解、或所宣传的促销根本不存在,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将面临赔偿消费者,甚至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引发信任危机。例如经营者促销宣传“红包大派送”“转转得红包”等涉及促销奖金金额、奖品总数、奖项设置等内容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促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存在虚假广告的风险。

    (二)价格促销违法风险。

    价格促销是最为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为:   

    1.虚构“原价”。

    促销活动中,经营者经常标注“原价”和“现价”、“促销价”来吸引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原价”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如果经营者在开展全场价格促销活动中,其中个别商品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并且不存在欺诈消费者主观故意的,对经营者的全场价格促销行为可以不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如果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就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惊爆价、底价、震撼价等无法定义、界定或者没有依据、无从比较的价格表述,不能使用,否则也构成价格欺诈。

    2.虚假优惠折价。

    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实践中经常有提高原价之后再打折或者折后的价格与“原价”相比,折扣不符的情况。例如将促销活动前并未实际成交的标价作为原价,以此计算折后价格;或者原价10元,现价5元,标示现有价格为五折。
    企业促销活动风险
    3.虚构特价。

    “特价”促销也是价格促销的常见方式之一,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特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属于价格欺诈,常见的“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情形主要是指本次促销前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并不高于标称的特价价格。

    4.赠品价格标示不实或限制性使用条件未标明。

    在促销活动中采取赠送其他赠品或者服务的,对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或价值标示不真实明确,或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以及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

    (三)抽奖式巨奖销售的风险。

    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消费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否则构成抽奖式巨奖销售,执法部门可处以5-50万元罚款。常见的有以下情形: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避免因未尽信息公示义务而受到行政处罚。

    2.不以购买为前提的抽奖超过法定最高额仍有可能构成巨奖销售。例如“到店即可参加抽奖”,“成为会员即可抽奖”仍有可能构成有奖销售。事实上获奖的主体不限于消费者,只要是以促销商品为目的的抽奖都属于有奖销售,如常见的扫码抽奖、注册会员抽奖、到店摇一摇抢红包均属于有奖销售。

    3.以物品使用权作为奖品的,物品的价格超过法定最高额的构成巨奖销售。在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中,对于非现金的物品或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通常以其正常市场价格折算奖品金额。但是在以物品使用权作为奖品的情形下,一些经营者对如何计算奖品的最高金额把握不准确,认为可以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折算金额,例如促销中以向中奖者提供汽车的使用权作为奖品,应按照汽车或者其他物品的价格来认定奖励的金额,不考虑使用权的年限。

    二、法律合规建议

    1.广告内容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为避免促销广告内容表述不清的风险,在广告中可适当通过脚注说明的方式标明促销政策相关信息(尤其是限制性条件)、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如果促销政策内容较为复杂,不便在广告文案中详细标明的,则在简要标明必要信息的同时应告知消费者详细促销政策的信息获取途径,如标明“活动详情请见……”“扫码获取详细信息”等。

    2.制定完备的活动方案并保留相关材料。

    为避免促销广告内容虚假,应注意在活动前期策划、中期实施、后期总结过程中注意形成、收集、保留能证明促销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一是注意向产品生产厂家或商家收集并保留涉及产品功能性相关的产品说明、检测报告、实验报告、荣誉证书等;二是注意形成并保留促销政策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如开展促销活动的会议记录、促销策划文案、促销计划书、资金预算、奖金发放记录等。

    3.严格遵循“原价”定义折扣价格。

    为避免价格欺诈风险,在价格促销活动中,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原价”来表述“特价”,避免因概念理解有误而造成价格欺诈;二是要掌握“原价”的禁止使用范围,避免在新店开业和新品上市促销中使用“原价”促销;三是价格标示和价格优惠要事实求是,不能虚构;四是对部分电商平台自动生成的“划线价”含义单独进行说明。

    4.抽奖式活动需在法定金额内。

    为避免抽奖式巨奖销售的风险,无论以何种形式(包括以物品使用权、彩票为奖品,或不以实际商品买卖为前提条件等)开展的抽奖式促销,均应注意奖品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金额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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