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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2022-07-04 09:31:21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前置程序维护公司利益,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侵害公司权益的第三人。公司拒绝股东的书面请求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法律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有权不经前置程序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民纪要》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中,一般情况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不经前置程序的情况紧急具体情况指哪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判断规则,“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主要结合以下因素判断其理由是否成立:
公司法
1.针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正在进行,经过前置的内部救济程序将产生对公司难以弥补的损害结果;
2.等待答复将使公司的权利期间届满;
3.侵害人正在转移公司财产或者公司财产可能发生灭失;
4.其他等待答复可能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或无法挽回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的前置程序是在公司内部存在有关机关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的内部救济程序。如果公司内部程序失灵,股东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等其他因素,根本不存在通过前置程序维护公司利益的可能性,此时股东可举证“紧急情况”的成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而维护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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