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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的调解

    2022-07-05 08:06:56
  • 调解是指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一次性把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全部化解掉,其程序相对简单,因此其存在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

    调解可以分为诉前调解(即在当事人提交立案材料前,法院给予一定期限的调解期,调解期结束再转为审判程序)、开庭时调解(即在案件正式开庭前,法官首先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调解)和判决前的调解(案件即使已经完成开庭,在判决前,仍会询问双方是否可以调解)。

    调解需要注意的事项:

    1、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了作出妥协而认可的部分事实,不得作为之后庭审中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2、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失败,法院会继续按照审判程序审理案件。
    调解书
    3、有些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张女和李男为夫妻,双方因琐事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调解和好,决定不再离婚,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向双方出具调解书的话,无疑会给刚刚和好的夫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

    另外,调解成功后,案件结案方式一般为原告撤诉或者法院出具调解书。原告撤诉一般发生在,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或者案款已经结清,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而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为,调解书中载明被告履行相应义务的期限,如果被告不按照调解书内容执行,则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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