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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怎么打破

    2022-07-14 16:56:03
  •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的独立的人格,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且有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

    而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股东可能会与公司进行混同。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法人与股东人格混同,从而打破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呢?

    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财产是公司运营的命脉,认定法人与股东的人格混同,首先需要看股东的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如果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那么,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主要体现在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这些都是财产混同的表现。

    二、从事同一业务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行为,有时又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行为,以至于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这其实属于业务上的混同。同时如果是第三方公司,存在办公地址、办公业务一致等情形的,也是属于业务混同的范畴。
    公司法
    三、在人员上形成混同

    人员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互相交叉,即“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表现在:董事会人员互相兼任,高管人员统一调配,甚至雇员都完全一致。公司与股东尽管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互为一体,甚至被过度的支配与控制,例如一方面拒绝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却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另一个新公司,继续经营。公司发生此情况意味着失去独立的意识,从而失去独立的人格。

    通过财务、业务、人员来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发生混同,是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方法之一。这是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以上,便是认定股东与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主要因素,除了股东与法人混同之外,通常还存在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混同公司和一人股东财产的手段,逃避公司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发生了股东与公司,母子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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