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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离职回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2022-07-16 15:42:05
  • 女性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是受《劳动法》特别保护的,在这个期间的女性如果被辞退,企业会承担比一般的违法辞退更为严重的后果。

    这也是国家为了鼓励生育,帮助女性平等就业的需要。至于会不会对女性就业产生潜在的歧视,这里在所不论,今天主要谈一谈法律对于“三期”女性就业的一些特别保护。

    “三期”女性被辞退同样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违法辞退。

    这种是最恶劣的一种方式。很多企业在权衡利益的情况下,会格外歧视怀孕期的女性。很简单,女性怀孕期间,多少都会影响本职工作,而且企业还不能随便要求加班,很多岗位还不能让女性上任,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企业的工作安排。

    于是一些企业便会想办法逼“三期”员工主动辞职,一些女性也会因为担心工作环境不好,会影响胎儿,自愿离职。

    自愿离职,无论是对普通人,还是处于怀孕时期的女性,都是没有任何补偿的。关键还可能影响女性交社保,从而无法享受到产假期间的各种福利津贴,其实对于“三期”女性而言是一种非常大的损失。

    所以,不建议这个时期的女性自愿离职。

    如果是单位以调岗或者降薪等方式逼迫“三期”女性离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保留工作岗位。如果不愿意在公司上班,那除了可以主张公司违法辞退的双倍赔偿金,还可以主张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的工资。

    根据广州中院发布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甚至,如果因为单位辞退的原因,导致女员工因为孕期找不到工作,社保中断而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额外造成医疗费用的负担,也可以主张公司赔偿。

    “三期”女性的违法辞退情况,除了这种适用于普通劳动者的恶意辞退的情况,还适用于劳动合同到期辞退的情况。也就是: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一般就是“三期”结束),不能直接终止,若直接终止就是违法解除,也是要按照上面的有关对“三期”女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来执行。
    公司法
    第二种:公司解散。

    公司因为要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是属于企业劳动者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但是,企业宣布解散导致跟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工作年限为计算标准,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作不足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同时,对于“三期”女性,如果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企业还应该将其工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相关福利待遇等计算至员工哺乳期满。

    第三种:劳动者存在过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三期”女性有特别保护,但也并不意味着“三期”女性可以为所欲为,无论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015年7月31日张三向公司提出辞职,于8月31日办理好离职手续,交接完所有的工作。

      张三上完最后一天班,就在回家的路上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张三受轻伤。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离职当天回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
      属于,张三的受伤也能认定为工伤。

      正常来说,张三当天已经办理好离职手续即张三与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存续是工伤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结束了劳动关系,即使遭遇了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员工上下班应当包括首日上班和离职当日的下班。

      虽然劳动者在离职当日与用人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离职当日的24时结束。

      所以,员工在离职回家路上,遭遇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不仅适用于普通劳动者,也同样适用于“三期”女性,也就是说“三期”女性如果有该条规定的行为种的一种,企业有权跟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以上的总结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三期”女性的保护是比普通劳动者更为严谨和周全的,因为考虑到现实中的一些企业未免会对“三期”女性存在歧视或者刻意刁难的情况,而“三期”女性在特殊时期,确实也比较难找到新工作,所以肯定会各方面限制企业在该时期损害员工利益。这既是为了保证女性就业的需要,也是鼓励社会生育的需要。

    而特殊时期的员工,也不能仗着法律的特殊保护而公然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甚至违反法律,而是应该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享受福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而对于企业而言,应该看到更长远的利益。女性无论是履行工作任务还是生育义务,都是在为我们整个社会做贡献,有大格局的企业都会看到这一点,也会尊重保护特殊时期的女性,而不会计较一时的得失,这样的企业也能走得更长远。

    当然,面对员工公然违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企业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可以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但也绝不会盲目偏袒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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