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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否认合同效力的三种途径无效
2022-07-19 20:16:27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称为意定之债------如合同(或契约)、赠与等;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称为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及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按照请求权基础的一般顺序为:合同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缔约过失等类似合同关系---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基于侵权责任和严格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赏金请求权、让与请求权)
合同也叫契约,一般合同具有合意性、相对性、请求性、对人性、负担性。
从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可以看出,合同是人生最重要的交易,合同法以鼓励交易为基本原则,坚守诚实信用、防范风险阵地,最大限度呵护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的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即法锁,有约必守是诚信原则的基本体现。而如果要否认合同的效力,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守一定的路径。
合同效力问题是决定交易的首要问题,将决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履行及举证责任分配,也将成为诉讼的争点。如果合同无效将被法律做出否定性评价;如果合同被撤销的,则被视为自始无效,而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满足一定条件,有效合同在完全履行完毕之前,一般则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否认合同效力有以下三条路径。
一、合同无效
(一)法律对无效的合同持否定评价态度,具体情形包括:
1、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学者常鹏翱认为:“意思能力,是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起点,是通向意思自治的起点,无意思能力即无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因此能决定行为能力,而非相反。”,故只有具备理性能力的人才能成为真正的私法上的人。
2、民法典146条第1款规定了虚假表示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谋虚伪表示,可以是单层结构也可以是双侧双重结构,单层结构无隐藏的行为,双重结构有隐藏的行为。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不影响隐藏的行为的效力,对后者要单独依法判断。
司法实务中,借名买房进行登记的合同不属于通谋虚伪,因为当事人均有缔结借名登记合同的真意,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有效。出名者擅自处分标的物,如将不动产出卖给第三人的,应如何处理,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是否要区分第三人善意与否,存在不同见解,各有道理。若认为属有权处分,则无需区分第三人善意与否;若认为属无权处分则应进一步区分第三人善意与否从而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通说认为,第三人能取得所有权,原因是基于有权处分或基于善意取得。
3、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九民会议纪要第30条对“效力性强制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界定”)。违反了该强行法规范,合同条款无效,无论其为充分协商条款、或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均无效。
举例说明: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未经过招投标而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违背外汇管理制度,进行外汇投资的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私募投资资金从事多笔“明股实债”业务的,可能被认定借贷关系无效;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该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禁止出境的文物出境,如果某人将该文物出卖给外国人,仅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足以实现该规定的目的,即不足以避免文物出境,故应使买卖合同无效,才能阻止买受人的履行请求权,故该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另外需要特别补充说明的是: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可按有效处理?有人认为,施工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可以按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价款。不支持这种说法,其与合同无效是冲突的。合同无效后,就是要恢复原状。工程价款的支付应该按照不当得利的形式返还,而不是按照有效合同返还。
4、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条不以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为限,亦可适用于有受领人的单方法律
行为以及当事人一方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5、需要说明的是:(1)原合同法第52条中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条款鉴于民法典第4条已开宗明义表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而被彻底删除;(2)原合同法第52条中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主观判断标准,弹性空间过大,客观上赋予了法院很大的司法裁量权,也被《民法典》删除了。
(二)有效合同的判断标准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有效呢?民法典第143条给出了答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此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不符合此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无效或者可撤销。举例说明:“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违反当地限购政策假离婚购买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1、当事人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2、对于原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押”、“禁止流质”等条款也已经不再成为效力性规定,而成为管理性规定,详见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效力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 也可向任何人主张,但也存在相对无效这种例外。并不妨碍当事人追溯另一方的其他法律行为外的法律后果: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无效合同
二、合同撤销:
(一)合同撤销的情形
1、违背了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应予撤销
(1)、重大误解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当事人的错误;标的物的错误;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 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履行期的错误。主张错误的一方须证明其在交易上有重要影响才构成错误。
(2)同一方欺诈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需要说明的是欺诈是欺诈者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欺诈,例如售货员误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当成合格品出售,不构成欺诈,但对方可依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3)受第三人欺诈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中,应优先保护受欺诈方的相对人,该相对人须善意 才受保护,非善意的,欺诈方才可撤销。
(4)胁迫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即胁迫须具有不法性,分为三种:目的不法、手段不法、目的与手段的关联不法。
(5)显失公平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两种情形合二为一,即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逻辑结构上更加科学)
2、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撤销
(1)民法典第538条、539条对撤销权规定如下:第538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539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540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取消了原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中的到期债权的规定,将债务人的行为明确为“放弃其债权”,且增加了“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加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范围,降低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将原规定中“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变更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降低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后三种行为需要证明相对人善意即可。
(3)根据民法理论,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的处分行为,而不能撤销之前的处分行为!故撤销权之诉为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
3、基于自身权利处分的撤销
(1)《民法典》第476条规定了“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2)《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了“赠与的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等等。
(二)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是溯及地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对于继续性合同被撤销,应仅向将来无效,否则会导致清算困难。
除法定撤销权外,基于意思自治,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撤销权。撤销是单独行为,不需要相对人同意,但有时依法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可以因追认而变得不可撤销、具有完全效力,其实质上属于对撤销权的抛弃,追认即可以是明示、默示、且不要式,但应严格认定。
(三)撤销权的期限为:
依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针对上述不同情形,有学者总结为“315规则”
三、合同解除:
在有效合同完全履行完毕之前,一般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单方行为,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而不必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完成。
(一)合同解除的三种方式:
1、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的规定,包括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包括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就已经在合同中约定日后在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形之时双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2、约定解除(民法典第562的最新规定):(1)附解除事由发生时的合同,在事由发生时,合同自动失去效力;(2)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权成立时,合同不能自动终止,需行使解除权。
3、法定解除(民法典第563条)(情势变更属于“裁决解除”,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规定,要求各地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判决案件时需要请示省高院甚至最高院审核)。
4、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规定了“违约方申请解除权”,此条款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判例“南京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条可以有效地应对前述的“合同僵局”,填补原《合同法》第 110 条的漏洞。以这一中性的“终止”替代具有强烈色彩的“解除”,也说明合同关系终结后对违约方责任的追究将另行按照违约责任的有关条款处理,因此,该款特别强调合同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终止”的涵义是债权人不仅在本次诉讼中而且是终局性地永久丧失继续行请求权,但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通知解除+起诉或仲裁解除
1、通知解除合同的,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此通知解除无需和对方协商、无需对方同意,就会直接变动和对方的法律关系。
2、起诉或者仲裁解除合同的,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3、此条为民法典第565条新增自动解除、诉讼仲裁方式解除。
(三)合同的解除期限:
合同没有约定,一般解除期限为催告后三个月,未催告为一年内。
1、依据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但通过法院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作出的判决,一般都不属于形成判决,而是确认判决。
4、因违约产生的解除权,在有继续履行可能时,其行使固受一年行使期限的限制;在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时,其行使不应受任何期间限制。但刘凯湘教授认为此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
(四)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除非有法定或者约定免责事由,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3倍。
依据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总 结:
1、原则上,欠缺的要件有关公益的,无效;仅有关私益的,可撤销。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解除导致合同整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而非合同关系中单个债权债务的终止,并且还涉及解除后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对各方当事人合意的评价。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司法立案的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5、否认合同效力的三条路径原因可以竞合,但是效力不能发生竞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各不相同。
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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