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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保证期间长度注意要点
2022-07-22 16:16:58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其不发生中止、中断和长,更具体的说保证期间是一个时间段,其作用在于,督促债权人依法积极行使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期间内行使债权,保证期间经过(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由此可以看出,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效果是特别明显的,民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期间的长度可以进行约定。
一、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
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视为约定不明
风险防范
1.《民法典》中具体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上述两个案例已对适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进行了详细说明。
2.针对《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该如何适用保证期间呢?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应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3.在保证人提供担保时,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约定不明引起争议;同时,债权人也要依法及时行使保证责任主张权,让债务人和保证人如约履行承诺,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
保证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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