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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前后存在的法律风险
2022-07-28 21:41:05
股权转让表面上看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其实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中、后三个节点为大家揭示股权转让过程中会出现的十三种高发风险以及如何防范和避坑。
1、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
风险一:主体混淆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主体或者说股权转让方应当是股东,而实践中,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公司会不当的将股权转让方列为标的公司,容易产生转让主体及协议有效性的争议。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是有严格规定的,除了股权激励、处置回购本公司股份特殊情形外,其他情形是不予支持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原则性认为,以标的公司名义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公司法》而无效。
律师支招: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必须明确,转让方是股东,不是标的公司本身。
风险二:忽略章程
在股权转让前,受让方必须要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与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比如有的公司章程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那么受让方就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股权转让协商的必要;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那么转让方与受让方也必须遵守。
律师支招: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首先应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约定,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
风险三:未经尽职调查
实践中,有很多中小型有限公司,在股权交易的过程中不对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也没有专业人士参与。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股权”并不像一件衣服一个商品那么一目了然,只有经过深入挖掘了解才能了解股权真正的价值以及未来进入公司的风险。
例如,关于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如果目标公司的经营业务需要特定的资质证明或认证,如不去审查这些资质,可能完全背离你的投资目的。
相类似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权、主要固定资产所有权、专利商标权等,是不是目标公司合法完整拥有,有没有法律后遗症。对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也是极为重要,转让方出资有没有到位,股权是不是代持的,出资有没有瑕疵等等都要重点关注。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有客户已经收购了股权,但是发现目标公司对外负债累累,问我们怎么处理。问其原因,都是源于对目标公司的重大债务没有进行尽职调查,股权转让协议里也没有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给投资造成了巨大损失。
律师支招: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前,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对目标公司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摸底,尤其是对外负债、股东出资、各项资质、股权是否有瑕疵等进行深入调查。
风险四:忽略优先购买权的程序限制
股权转让在法律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不受限制。
对外转让,《公司法》第 7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务中,股权转让双方已经对股权转让协议达成了一致,甚至已支付了股权对价款后,才由转让方提请该公司股东会讨论,修改公司章程。这种做法是极为不妥当的,因为法律规定股权外部转让不管转让方持有的股权比例有多大,都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一旦达不到这样的比例,那么转让方、受让方先前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就会夭折,导致法律上解除协议,双方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
律师支招:将“股东会讨论决定”这个事项作为程序前置,目标公司可以先召开股东会,在股东会上明确转让方拟出让的股份份额、价格、对价支付时间等内容,由其他股东充分讨论权衡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避免谈了半天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
风险五:标的股权有权利瑕疵/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瑕疵
在股权转让交易前,标的股权已设立了质押等权力负担,我国法律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如果转让方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已设立质权的股权,容易引发质权人以股权转让侵害其质权为由主张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尽管股权质押不会影响股权协议的效力,但是在质押没有撤销前,会引发股权变更登记存在障碍的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即便登记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原则上股权转让协议不会因为配偶方不同意而无效,但存在影响股权转让顺利完成的潜在风险,也可能引发诉讼。
转让方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受让方有可能存在被公司债权人起诉要求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实务中,受让方不能以出资不实的理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甚至会引发擅自自力救济的违约风险。
律师支招:如前文所述,对标的股权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的“陈述保证”条款中写明具体内容,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
2、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中
风险六:未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
根据全国有限责任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类型和纠纷发生的原因统计,缺乏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导致的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者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损害赔偿的纠纷占到了整个股权转让纠纷的一半比例。
因此,一份完善具体明确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对于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完成起到极为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在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中,有很多关键因素需要明确,例如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以及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间这个关键环节。
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站在转让方的立场,如何防止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不到位的情形发生?又例如过渡期安排如何约定?过渡期是一个很敏感的时期,在此期间转让方和收购方的矛盾往往会加剧突出,转让方可能会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对外提供担保或投资,导致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而导致估值前后发生重大偏离,会出现对于目标公司各种章、证照、合同、文件等材料交割困难的情况,甚至还会出现“一股二卖”的情形。
律师支招:需要请专业人士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草拟和把关,对于股权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陈述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约定、工商变更登记等等一些内容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
风险七:阴阳合同/多份约定不一致的协议
实践中,为了避税而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形随处可见,甚至有时会有两份以上不同的合同,在我们接触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件中,曾出现过原告拿出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被告也拿出来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上还有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三份协议对股权价格等等约定都是不一致,双方对哪份协议是有效的争论不休。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候要重视前后约定不一致协议的风险。
律师支招:股权转让双方要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中约定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风险八:谈判周期过程过长却未能签约
在实践中很多股权转让交易极为复杂,股权转让谈判过程漫长,操作程序繁琐,受让方前期投入的时间和成本也较高,加上有些转让方可能会存在脚踏两只船相互比价的情况,最终可能会形成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签订的结果,而此时股权受让方的风险就大大提高,甚至可能出现因为没有最终协议而无法向转让方索赔的情况。
律师支招: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应该区分阶段性谈判结果,以谈判纪要,备忘录,意向协议的方式给固定下来,确保缔约过失责任落到实处,从而间接保证股权转让合同最终能缔约成功的概率。
风险九: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情形下出现的股权转让主要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和第三人之间,显名股东和第三人之间三种情形。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是用代持来实现股权转让或者是用股权转让来实现代持,风险高发的是在后两类情形下。隐名股东和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的风险很大一部分是显名股东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显名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效力适用善意第三人相关规定。
律师支招: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可以将显名股东加入签署,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义务约定具体明确,对有可能引发的因股权代持导致的风险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
风险十 控制权旁落
股权转让交易后必然引起股权结构和出资发生变化,甚至发生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界定,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比例的称为绝对控制,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称为相对控制,股权转让对于转让方的股权比例必然带来影响,如转让方仍想控制公司,而股权占比又没有达到法定的界限,就应当对于本次股权交易的其他配套文件、制度、控制权的约定等有所重视,否则会带来控制权旁落的巨大风险。
律师支招:可以将同股不同权等控制权制度设计写入协议,并修改章程、改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来实现控制的目的。
风险十一:一股二卖
一股二卖,是指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也是实践中“一股二卖”纠纷的主要原因。
对于“一股二卖”纠纷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如不是善意的便不能取得股权,对于原股东造成的损失,受让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支招: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受让方如因一股二卖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受让方还可以请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十二: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概念混淆
在实践中,有时候交易双方只是在转让商铺、字号,或者是转移一些设备、不动产等等,但双方却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又约定了目标公司的资产转让,引起法律关系的争议。
两者区别主要是主体不同,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资产转让主体为公司,法律效果也不同,资产转让是公司财产的转移,而股权转让是公司资产负债的整体继受,税负承担也不同,但实践中,由于没有专业人士参与导致协议性质引起不同法律关系的争议,这类风险也是极为普遍的。
律师支招:明确交易目的,咨询专业人士,选择最优交易模式,用详细而具体明确的协议将交易性质固定下来。
风险十三:股东退出机制约定不清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有一类股权转让也会引起很多风险,即股东之间出于矛盾而引发的股权退出,实践中,不少矛盾股东协商退出时签订的协议因形式不规范、主体不规范、内容不规范等等导致出现一系列风险,例如双方签订欠条,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与借款的法律关系不明,又例如签订的退出事项约定不明,导致退出方对公司相关材料、证照的移交返还存在风险,甚至引起各种证照返还之诉等的风险。
律师支招:交易双方对于股权退出也应当按照专业的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对于退出机制的设置、股权接受主体、证照材料等返还应有具体明确的约定。
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应对本次交易持有审慎的态度,特别是受让方一定要慎重,如股权转让的标的金额比较大,应当要咨询专业人士防范风险,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减少成本、把控风险、实现交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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