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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案后不立案有哪些救济途径

    2022-07-30 08:58:09
  • 在公安机关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中,对公安机关受案后的立案和不予立案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在案件属于控告受案的情况下,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肯定是会有异议。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以下3种救济途径:

    1、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三日以内做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2、向做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检察院
    3、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

    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在收到控告之后的不予立案决定,收到同一层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同时也受到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了解并有效利用现有的刑事诉讼规则,是控告人合法行使自己控告权利的有力手段。毕竟某一种权力在刑事控告问题上一手遮天的时代已经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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