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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卖房享老,子女是否能拒绝赡养

    2022-08-01 09:11:52
  • 退休后,不甘寂寞的张三卖掉了自己的住房,去自己年轻时想去的地方玩了一圈,又拿剩下的钱给自己报了一个养老院。

    这样一通安排下来,张三觉得自己也算是不给儿女添麻烦的老年人了。可是事情却并非像他想的那样,他的儿子小张对他的做法十分愤慨,因为小张本打算等张三百年之后继承房产,眼下张三把房卖了,希望落了空,怎么能不生气?

    结果张三在养老院孤单度日,整日念叨着小张的名字,但每次电话中小张都以工作忙为借口拒绝探望。无奈之下,张三将小张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履行赡养义务。

    法庭上,张三称自己的钱足够支付养老院的费用,不需要小张给付赡养费,只是要每个月来看看自己就可以。但是,对于这个要求,小张表示无法满足。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然而,用法律约束子女履行义务,也是形式上的,根本无法满足老年人内在的精神需求,白纸黑字的判决又哪里比得上融洽的亲子关系?

    本案中,小张因无法继承房产而拒绝赡养张三一事,其实反映出小张思想中的两个误区。其一是老年人的财产到底应由谁支配?其二是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可不可以讲条件?不继承则不赡养能不能成立?
    房产
    关于第一误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依此规定,很明显张三对其财产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小张不得干涉。

    至于第二个误区,继承和赡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赡养人不得以无财产继承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同样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小张将张三的财产作为其履行赡养义务的筹码不仅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也违反法律规定。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老龄化”和“空巢”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就是大家常说的“常回家看看”条款。

    然而家庭成员要实施“常回家看看”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在社会竞争激烈的今天,作为远在外边务工的家庭成员,或因工作或因疫情,客观上根本没有相应的时间去“常回家看看”。

    在这种情况下,应回过头来看立法目的,对于法律规定的“看望和问候”,除当面探望外,还可以通过电话、书信、语音视频等多种方式问候。老人对于子女的要求很少,只要子女有心与之多联系,使其没有被忽视、被孤立之感,那么立法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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