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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2022-08-01 09:14:14
张三在某公司从事行政主管工作,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在与该单位续签合同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5月, 张三在休息日外出游玩途中发生车祸,因后续治疗经常请病假影响工作。经公司领导研究认为,张三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合行政主管工作岗位的要求,已经影响公司的正常管理工作运转,决定将其由目前的工作岗位调到仓库管理岗位,以方便治疗和休息,相关待遇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
张三认为在公司工作多年,表现良好,单位首先应为其保留工作岗位,痊愈后继续履行行政主管工作;其次公司在没有征求他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擅自调整他的工作岗位及待遇,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拒不执行公司的决定到任新的岗位。在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下,该公司以张三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4月,张三不服,便提出劳动仲裁随后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查认为,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因身体状况无法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因此驳回张三的申请,裁定该建筑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案件分析
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哪些属于行使管理权,哪些应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行为,这也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该规定可见,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
因此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该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已将身体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界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及参照《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其界定为严重违纪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工作建议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变更时,应当注意变更的条款及变更理由与程序是否合法。当遇到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核对是否已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提出变更意向,并送达劳动者。
2.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与劳动者达成一致, 签订变更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3.履行书面程序。已生效的变更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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