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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法律责任

    2022-08-02 08:39:54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一、公司对外进行担保的必经程序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实施担保活动
    公司法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分情况处理:

    (1)相对人是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2)相对人不是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公司对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话,比如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或有其他疏忽,导致法定代表人伪造决议或使用其他手段与相对人签订担保和合同,那么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善意的判断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如果该决议是伪造、变造的,但是痕迹不明显,经过合理审查不能辨认真假,那么也应当认定相对人是善意的

      下列情形不能认定相对人是善意的:

    (1)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没有获得公司决议,仍与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

    (2)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议是伪造、变造的,仍与法定代表人订立担保合同。

    三、以下情况,公司不能以其未按法律规定作出公司决议为理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第(1)和(2)的规定。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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