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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宁愿拘留逮捕也不愿指定监视居住这是为什么?
2022-08-02 09:16:41
监视居住,是具有一定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措施。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度而言,监视居住,哪怕是指定监视居住,也是介于取保候审和拘留或者逮捕之间,其强度是小于拘留和逮捕的。
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宁愿拘留、逮捕也不愿意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形呢?从执行机关、当事人、律师的角度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执行机关
很多人看到,作者把执行机关也列在其中,深感不解。众所周知,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会也不愿意使用监视居住呢?这不合理呀?
通过前期的介绍,大家都清楚,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但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即便是公安机关决定的监视居住,执行机关也可能与决定机关不一致。因此,执行机关并不一定都待见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监视居住,其背后的原因也是很现实的,毕竟监视居住太“费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在住处执行,很难做到有效的监督,虽然可以采用安装监控的方式,但是监控设备是死的,有缺陷的,还是要安排人来监督,就算是不安排人实地监督,也要安排人盯着监视器吧,而且出了意外,公安机关一样逃不掉责任,风险一样存在。而指定监视居住,花费的人财物只会更多,风险更大。
因此,就执行机关而言,监视居住是吃力不讨好甚至会被追责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是公安机关决定的,其一般会跟检察院协商,能逮捕就逮捕,不能逮捕宁愿取保候审,也不愿意适用监视居住。
除了主动适用之外,但凡适用监视居住的,多半是因为“交办”“批示”的专案,还有就是检察院和法院决定的监视居住,执行机关也只能配合,但也会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变相的让检察院、法院少做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
二、当事人
当事人不愿意被指定监视居住的原因,反过来可以说就是决定机关乐意的理由,通俗的解释就是“软禁”,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限的权利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其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甚至这些受限的权利,在实务中也几乎被剥夺殆尽。因此,虽名为监视,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和拘留、逮捕一致的羁押状态。
2.遵守的义务
虽说相比拘留、逮捕,指定监视居住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自由也是相对的、有限的,因为有一大堆义务需要遵守,在实务中甚至变相的增加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本条更多的像是一个空头支票,实务中,被指定监视居住的,是不太可能被允许离开指定的居所的。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居住在同一住处,共同生活的人,如被监视居住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保姆等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指定监视居住的人一般是没有他人的,只有自己一个人。相比拘留、逮捕羁押在看守所内,有同监室的人能够沟通交流,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人无聊的能让人发疯。至于律师,也不要抱有太多幻想,后续详述。
不准通信,即不得以任何方式通信,包括不得以写信、电话、电子邮件、QQ、微信、传真等各种形式通信。被指定监视居住的人基本上不允许通信,完全处于信息孤岛,说软禁都算清了,应该算是禁闭,孤独的让人绝望。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以上(3)-(6)算是一般规定,和取保候审的义务相差不大,因此不算特别理由,就不再展开。
3.执行缺少监督
虽然,人民检察院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但是,实务中监督不到位,失灵的情形经常发生。毕竟,不像批准逮捕,检察院还能知道案件信息,而指定监视居住,检察院几乎无法主动了解案件的信息,导致无法监督。
即便知道信息,也可能会监督不到位,导致监督空置。比如,决定即执行指定监视居住的有可能是基层公安机关,真正侦办案件的其实是上级公安机关,基层的同级检察院往往被基层公安搪塞、甚至回绝。
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相比看守所,看守所虽属公安机关管辖,但仍有相对独立的监管机制,监控、监管设施及制度比较完善,可以说处处有监控,被羁押人的权利相对能得到保障。
而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则随意性较强,往往选择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医院作为临时性场地,缺少必备的保护人权的基础设施,即便有监控设施,监控坏了的桥段时常上演,成为了刑讯逼供的重灾区,以致事后检举、申诉等维权也十分困难。
4.期限较长
相比拘留的最长37日,逮捕后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即便是延长羁押期限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在经过检察院层层审批的同时,其期限也小于监视居住的6个月之久。最要命的是监视居住期满后还可以想办法提请批准逮捕,重新走一下流程。
拘留逮捕
三、律师
律师不待见指定监视居住,最主要的原因是会见难,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拘留逮捕羁押在看守所,律师提供合法手续后,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然而,指定监视居住的律师会见则无具体的时间限定,导致实务中问题频出。
1.找不到人
很多案件,虽不符合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但仍然异化使用,尤其是异地办案,根据所谓“指示”,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不通知家属,导致律师根本无法知晓当事人在什么地方。
2.花式回绝
即便知道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执行监视居住的多是基层的公安机关,并非有决定权的办案部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执行机关要么“花式”回绝,要么转交后杳无音讯,哪怕直接知道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要么忙的恰巧不在,要么被撞见一次后续再玩失踪,总之,不给会见。
3.实质审批
退一步讲,即便办案机关同意律师会见被指定监视居住当事人,同意的过程,形成了审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律师的会见权利,更何况,办案机关往往以涉密为由不同意会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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