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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中背对背条款解释

    2022-08-03 11:56:07
  • 在建工领域,不管是分包方,还是材料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中一般可能会用到“背对背条款”。

    所谓“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与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约定,以其上游一方付款作为其向下游付款的前提的合同条款。

    具体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或者建筑材料购销合同中,通常是总包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或者是总承包方与材料供货商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与业主进行结算且业主支付工程款后,总包再按业主的付款比例向分包人/供货商支付工程款/货款的条款。

    “背靠背”条款有效的主要观点

    一、有效

    1、法无禁止即有效

    我国并无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2.意思自治原则

     “背靠背”条款所对应的风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早已知晓,该风险基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所订立,系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对其商业风险理应有充分的预判与认知,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建筑建材企业都应权衡风险和收益,一旦签约接受该条款,就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另外还有部分少数派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已然是特定行业内的商业惯例,应当遵守。
    建设工程
    二、无效

    1.违背公平原则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论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还是承包人购买建材的采购合同,均为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支付义务。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以另一个合同主体的付款与否作为本合同的支付前提条件,假如发包人一直未向承包人付款,建筑建材企业的债权就无法向承包人主张。因此,“背靠背”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2.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背靠背”条款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提供了条件。在某一个工程项目中,为了规避向该项目的承包人支付一部分的款项,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之间协商,将一部分款项转移至另外一个项目合同中支付,而造成承包人购买建材合同的货款支付条件一直无法成就。相当于为部分黑心企业提供了法律漏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3、收款时间不确定,增加自身资金回笼难度。

    分包人一旦签订了含有“背靠背条款”的承包合同,即将应收工程款的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分包人根本无法保证自己何时能够收到工程款。由于资金无法回笼,大量下游分包、分供又不得不支付,必将使自己大量垫资,甚至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不得不对外借资,入不敷出。即便最终能否收到工程款,其所获得的利润确很难弥补资金利息,甚至不能弥补成本。

    法院在审理涉及“背靠背”条款的案件时,主要是审查承包人是否在积极地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如因承包人未积极与发包人办理结算或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则“背靠背”条款不能限制分包商或者建筑建材类企业向承包人主张债权;反之,如承包人已经办理结算并且通过诉讼等途径向发包人积极主张债权,则承包人可以依据“背靠背”条款的约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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