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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08-04 11:14:21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在2004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的《人损解释》,是对公民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要求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文件,与其配套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该三个司法文件将公民受到一般人身损害时请求赔偿的范围、标准、金额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与一般损害赔偿常常混淆的是工伤赔偿,前者是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请求惩罚性赔偿的统称,后者则主要基于劳动关系而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性赔偿,该两种赔偿是可以同时兼得的。

    该司法解释在2020年进行了修改,于2021年1月日起正式施行,较2004年版,新版删去了有关赔偿责任认定、责任分配方式的法律规定,该类法律纠纷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既可解释,因此无需在该文件中单独列明。

    其中最大的改动体现在三个方面:(1)在对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享有对帮工人、第三人追偿权,(2)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3)被扶养人生活费不适用定期金方式支付的规定上,(4)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除此之外,其他则是在条文顺序上做出了改动。

    《人损解释》主要的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主体、与工伤赔偿的区别、赔偿范围、赔偿标准、适用时效等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主体也就是那些人可以在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据该司法解释请求赔偿,主要包括受害者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义务主体是那些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实施侵权行为、与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二,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如果是非工伤事故、第三人侵权、无偿帮工等不具有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在请求民事赔偿责任时参照使用《人损解释》。

    第三,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时,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损解释》对每个项目的具体计算方式、计算依据也一并进行了规定,其中人体损伤等级、伤残鉴定是影响赔偿金额多少最关键的因素。

    第四,在损害赔偿支付的方式上,一般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定期支付,具体依据赔偿义务主体的给付能力和是否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但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五,精神损害赔偿也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但《人损解释》中并未有详细的规定,具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无论是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的人身损害案件,只要是在该日期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均适用《人损解释》。但是在此之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需要再审的人身损害案件,不适用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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