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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风险

    2022-08-04 11:14:51
  • 针对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基于法定代表人之过错,公司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1、针对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基于法定代表人之过错,公司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股东亦可向法定代表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二十一条指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对债权人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破产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债务人无效的行为,基于此,《破产企业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民法典》第八十一条规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董事、经理的地位,亦存在基于董事、经理的身份需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及其法律后果。《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法人存在侵权行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如果对法人存在较强的控制权,则存在被认定为与法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进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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