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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2022-08-05 09:59:20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1年12月17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1、明确立法依据和目的

    《办法》的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立法目的是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2、调整记分分值以及部分违法记分情形

    根据现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办法》坚持宽严相济,系统调整了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12分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调整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并且删除了记2分的记分项,增加了记9分的记分项。修改后记分行为共50项,其中记12分的7项、记9分的7项、记6分的11项、记3分的15项、记1分的10项。

    1.对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直接降低了记分分值: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由记12分调整为记9分;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由记6分调整为记3分;

    (3)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由记3分调整为记1分。

    2.对以下交通违法行为做出细化规定,部分降低了记分分值:

    (1)原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

    《办法》规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12分;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记6分。

    (2)原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

    《办法》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

    (3)原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记3分。

    《办法》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记3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记1分。

    3.对以下交通违法行为增加了记分分值:

    (1)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由记2分调整为记3分;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由记2分调整为记3分。

    4.调整部分违法记分情形:

    (1)原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记12分。

    《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记12分。

    变化:增加了“城市快速路”的规定。

    (2)原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记12分。

    《办法》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记12分。

    变化:校车不再规定为中型以上,所有型号的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均记12分。删除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情况下记12分的规定,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增加到记9分的情形之中。

    (3)原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记6分。

    《办法》规定: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记6分。

    变化:增加了旅游客运汽车人数超载的记分规定,同时,阶梯化7座以上载客汽车、其他载客汽车人数超载记6分的情形。

    (4)原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记3分。

    《办法》规定: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记3分。

    变化:放宽除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人数超载记三分的情形。

    (5)原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记3分。

    《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记3分。

    变化:对逆行记3分的情形增加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的限制条件。

    (6)原规定: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记2分。

    《办法》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记1分。

    变化:删除了对于摩托车不带头盔违法行为记分仅限制在“二轮摩托车”范围内的规定,同时调低记分分值。

    (7)原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记2分。

    《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记1分。

    变化:删除了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记分情形仅限制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的规定,在任何道路上行驶均要按照规定系好安全带,同时调低记分分值。

    (8)原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记1分。

    《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记1分。

    变化:增加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的记分情形。
    交通事故
    5.新增了以下记分条款: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记12分。

    本条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打击黄牛倒卖分数的违法行为,从代替接受处罚人的角度加大违法成本,掐断黄牛倒卖分数的来源。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记9分。

    本条的增加旨在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追究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这种对道路安全影响较恶劣的行为的责任,同时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6.删除了以下条款:

    (1)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4)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随着时代进步,科技不断发展,这些规定已经失去制定的意义,例如(5)中的情形,网络发展带来的便利使这些证件及标志能够很便利的查询到,驾驶证也可以申领电子版,没有必要再设置相应的条款来进行约束。

    3、增加减免记分规定

    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另外,对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本部分的增加,是坚持教育引领的重要体现,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教育和惩罚的目的殊途同归,最终目的都是达到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多样化的途径能够更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也更能够被广大驾驶人员所接受。

    4、严格满分教育制度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考虑到其守法自觉性低、安全意识差,进一步强化教育管理,延长学习时间,增加考试科目,督促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严格满分学习教育,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对上述驾驶人员的重点管理,是对驾驶人员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交通安全无小事,违法参与交通往往会酿成严重后果,树立端正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于自觉性较低的驾驶人,只能采用更加严厉的措施,坚持重点管理。

    5、严格监督教育效果,规范执法记分行为

    在法律责任部分,针对不按通知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学习考试弄虚作假、买分卖分、替学代学、考试舞弊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同时对执法人员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发现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处理处罚。同时也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的公开公正执法、接受监督的限制公权力条款,是依法行政,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一种体现。

    结合公司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交通安全制度体系建设

    企业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对于道路交通日常参与较多企业,在规范交通安全驾驶行为方面的制度建设尤为重要,《办法》即将实施之际,应该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在企业管理层面把好交通安全这道关。

    (二)积极组织驾驶人员学习新的计分规则

    抓住本次《办法》实施的时间节点和契机,在引导驾驶人员学习方面进一步开展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个人集体相结合等多种学习形式,把握《办法》的立法目的,贯彻《办法》的核心精神,以教育方式促进驾驶人员文明参与交通。

    (三)引导驾驶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办法》关于减免记分的规定不仅为广大驾驶员提供了扣减记分的机会,也可以让驾驶员在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和参加交通劝导、交通安全宣传等公益活动过程中提升交通安全意识。此前,公安部专门印发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规范》详细规定了受理条件、学习与考试及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内容,有意向的驾驶人员应积极学习《规范》,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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