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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拒绝告知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应怎么办?

    2022-08-08 08:34:26
  • 如果物业公司拒绝报告的,小区内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如:利用电梯或者外墙做广告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您作为业主有权要求其公布;若他们仍不公布的,您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起诉,要求行使合法合理的业主知情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共有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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