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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企业应该如何合法裁员

    2022-08-09 22:40:15
  •  2020年3月24日,李四还差一个多月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收到公司经济性裁员的通知。

         李四称其于2012年5月3日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双方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0年5月5日。2020年3月24日,其收到公司寄发的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通知。收到此函当日,李四即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于3月27日回函表示维持原决定,此后拒绝与李四再协商,并表示可以配合办理失业保险金。李四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未达到经济性裁员的法定必备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将其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称,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服装工厂停工停产,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连续亏损,拟经济性裁员15人,其中14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李四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其进行了经济性裁员。
    裁员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公司裁减15人并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条件,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单个解除。李四在被告公司工作已达8年之久,并且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李四即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告公司在进行裁员时,应该考虑上述情况,优先考虑留用李四,被告公司仅根据部门架构调整和岗位撤销就将其列入裁减人员行列,明显不合法。

         所以综上所述,被告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构成违法解除,应向李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作出经济性裁员需要符合实体条件也应当符合程序性条件。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困难”两字前加了“严重”的限制。其中对于“严重”的一个量化标准就是经营困难的时间限定,即用人单位要达到“连续”经营亏损状态,不得不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手段。

          从国家政策可以看出,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是暂时性的,在面对疫情影响时企业应该尽量不做人员裁减。保就业既是国家政策,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在企业未达到长时间连续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不应该使用经济性裁员手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也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性条件,经济性裁员首要条件就是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程序、履行告知义务。被告公司通过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就解除事由征求职工意见,并与职工履行协商程序。公司不能以直接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与受到解除的职工进行协商和提前征求意见,向职工告知企业面临的困难及解除方案和后续补偿,争取职工的理解和同意,并根据《劳动法》最新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综上,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从实体理由和程序上均要符合法律规定,否者会因违法解除产生劳动合同赔偿金。
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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