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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自动化决策
2022-08-10 10:46:48
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时代,大数据算法渗透在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自动化决策也越来越受到更多人的关注。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自动化决策可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数据的分析与判断,降低决策的成本,提高决策的准确性。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过程中,个人的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比如我们常说的“大数据杀熟”。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自动化决策的要求有以下3项:
1. 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自动化决策引发的问题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比如大家所熟知的“大数据杀熟”、过度的精准推送问题,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应决策公开,能够被个人所知悉,不得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以保障个人的知情权,也是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自动化决策行为进行的穿透式监管。
个人信息保护法
2、提供便捷的选择或者拒绝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赋予个人选择权,使个人选择想要看到的内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不仅在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中进行提示,还需要设置明确的拒绝关闭设置。
3、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予以说明并提供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充分保障个人的知情权,采取保障措施给个人提供表达观点及拒绝自动化决策的权利,避免个人沦为被自动化决策操纵的对象。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来看,实行自动化决策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角度来看,自动化决策确实提高了效率。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搜集的个人信息对个人进行画像,根据个人偏好提供不同的定价,此即所谓“大数据杀熟”,实际上是一种算法歧视。有效地规制“大数据杀熟”,需要启动问责制,事前事后的监管和开展自动化决策的合法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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