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李四被公安抓起来了,据说是因为李四拿着借来的钱款,长期从事高利放贷的生意,是一名职业放贷人。最后客户问,他的这些借款和利息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四项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无效,也即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职业放贷和高利放贷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是违法的。明知他人是借款来放高利贷还借钱给他,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出借人的所有钱款都不用返还,出借人合法的权益法律还是保护的,即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钱款要返还给出借人;
而因借款产生的利息或违约金则不受法律保护。通俗来说是此前双方签订的借条或借款合同不起作用了,借款人没了取得钱款的依据,利息或违约金也没了计算的依据。另外担保人不用为此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两个合同是主从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失去了担保的对象,担保合同也应随着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就前面咨询的案件来说,如果客户明知借款人李四是职业放贷人,长期从事的是高利放贷的生意,那他与借款人李四的借款合同将无效。事后通过翻看客户与借款人李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客户对李四是职业放贷人一事是隐隐约约知道的。另外,李四朋友对借贷的担保也将无效,无需为李四返还本金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至此,出借人很有可能将陷入如下境地:出借人只对借款人李四享有要求其返还本金的权利,而李四此时已无能力履行返还本金的义务。也就说,客户的50万本金实际上很难要回来,更不会存在什么利息了。
因此,借款给别人时一定要问清楚借款用途是什么,并写入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如果是借款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放高利贷等,或隐隐约约感觉到是如此,一定要敬而远之,不要受高利息的诱惑,抱有侥幸的心理,否则本钱拿不回来事小,还有可能因涉嫌帮助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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