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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选择企业任职,如何规避刑事责任
2022-08-12 08:16:24
有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本职岗位上工作多年,退休后希望能够发挥余热,可能会选择去一些企业任职。
去企业任职时,除了要符合《公务员法》、《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在年限、行业方面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注意规避以下刑事风险。
一、拟任职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不能与自己原岗位职务有关联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
有些情况下,拟任职的企业是与自己原岗位有关联的、有业务往来的,这样容易落下存在请托事项的犯罪隐患,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二、不要特设岗位,预防“虚位以待”
拟任职的企业本身没有设置这样的岗位,但是为了安置该退休干部,特设了某个岗位,就是传说中的萝卜招聘、因人设岗。往往这样的岗位还都是“高管”级别的,这就存在较高的刑事风险了。如果该企业此前就有这个岗位,招聘退休干部只是新增人员或者人员更替就妥当一些。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企业是为了自身发展需要新设部门而产生的管理岗位,则不在此限。
三、实行“同工同酬”
实行“同工同酬”很重要,很多被指控的受贿罪都是因为薪酬过高。对于薪酬是否过高,需要比较同类岗位其他人员的薪资待遇来确定,因此需要实行“同工同酬”。当然如果是“特设岗位”,没有可比性,那就比较麻烦了。
四、实际参与工作、工作内容明确,做好工作记录
(一)工作内容很关键,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要有证可查。
“吃空饷不干活”,所领薪酬有被认为是受贿款的风险。
(二)在工作的时候,要避免利用“影响力”。
如果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三)对于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任职也同样适用。
此处“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有相应司法解释,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五、工资、奖金账单清晰,有据可查
有些人为了避税或其他原因,让把工资打到别人名下,或者积攒在一起发放,或以现金形式发放,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最好定期发放,账单清晰,有据可查。
六、必要的程序宁繁勿简
(一)必要的书面聘书、劳动合同
聘书载明聘用岗位,级别等内容,劳动合同载明薪资待遇,如果是高级管理人员,最好有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纪要,必要时甚至要有股东决议。
(二)必要的工作会议及会议纪要
在工作过程中,主持会议或参会,都要做好会议纪要,以证明工作内容及工作成果。
(三)另外一些备案性的事项也应予以重视:
如退休三年后,欲到企业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任职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养老金
相关法条
1、《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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