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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关于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022-08-12 08:39:25
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维持原股东间已经形成的合作关系和信任关系。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除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外,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同等条件的情形时,会从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方面进行审查,今天我们来讨论下股权的价格因素和支付方式因素。
1、价格因素
股权转让的价格相对直观和明确,是法院对同等条件审查中较为核心的一个因素。但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出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抬高转让价格,导致其他股东不得不以畸高的价格购买股权或者被迫放弃购买对外转让的股份的情形。在该种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出让股东与第三人议的价格畸高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其他股东也可以与出让股东、第三人共同协商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请求人民法院指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参考价格。
股东权利
2、支付条件要素
支付时间的长短决定着出让股东“账期”的长短。原则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付款期限应与第三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相同。但是,对于“同等条件”的理解也有不同观点,即为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在不影响拟转让股权股东转让价款实现的情况下,规定受让股东的付款期限不得迟于非股东付款期限30天。其背后的考虑是公司的人合性为受让股东提供了一定资信水平的证明,其价款的给付是有合理保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情况因出让股东对优先购买权人延期支付的还款能力可能并不信任而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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