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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由是否加涉嫌

    2022-08-12 08:39:52
  • 不加,也不可以加。因为,依法适用责令改正,应当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条件。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决定,需要当事人接下来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去实施这个决定。有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诉讼或复议。

    如果只是“涉嫌”,那就说明这个责令改正的法定事实条件还尚未满足,自然不能作出。但是,这不是说:所有案件中只能等到所有违法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才能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

    责令改正的条件,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的规定。至于违反的程度,以及详细情节,不是责令改正决定要考虑的因素,而是处罚决定要考虑的因素。

    比如,标签案件,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标签违法,当即可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且其案由就是标签违法,不是涉嫌标签违法;违法产品的数量是多少、价格是多少、情节重不重,这些都不是责令改正需要考虑的因素(法律明文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
    但是,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而言,就还有不少其他的待证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证明,比如,数量、价格、货值,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主观过错程度,从轻或减轻或从重情节,等等,还包括一些处罚所要求的程序性事实,因此在处罚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案由应当加上“涉嫌”。

    这也说明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案由,要加“涉嫌”。

    因为事先告知仍处于整个案件的“调查”阶段。告知之后,还有陈述申辩,甚至还有听证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程序期间或之后,案件还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查。因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包括听证通知书,涉及到案由的,都需要加上“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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