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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2-08-12 08:41:52
在建设工程领域,不乏有施工企业在投标时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并在中标后以停工要挟建设单位提高造价,或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危害公共安全。
一、禁止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相关规定
禁止低于成本价投标报价的规定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建筑工程
二、何为成本价?
如在招标文件中无特殊规定(例如规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某一标准则视为低于成本报价),通说认为,成本价应指企业个别成本而非建筑行业平均成本或定额标准。
首先,将“成本价”解释为施工企业个别成本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要求。《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而企业定额则指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可见,施工企业完全可以按照企业定额进行报价,而非只能按照国家定额或行业平均成本。
其次,该解释亦符合“放管服”改革的政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文章《推进“放管服”改革:内涵、作用和走向》对“放管服”的内涵阐释道:“通过简政放权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交给市场、企业和个人,凡是市场机制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允许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个别成本报价,能够让施工企业最大发挥自己的价格和技术优势,不断提高自己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竞争,从而在竞争中形成市场,进一步推进整个建设领域的纵深发展。这也是招投标制度和造价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过程中要经过的必然阶段。
三、低于成本价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低于成本价中标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应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所中标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低于成本价竞标严重扰乱了招投标秩序,极易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危害公共安全,属于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的情形。低于成本价中标签订施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无效情形。
其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第(一)项“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认为: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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