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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如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2022-09-06 12:43:49
  •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特色之一。对职工权益的优先保护,既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又是立法上“生存权大于债权”理念的体现。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理职工债权是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管理人无法回避的险滩。尤其是在破产清算情形下,企业财产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能否妥善处理职工债权,关系到破产企业职工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着社会稳定。

    一、职工债权的范畴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职工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的规定,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因此,住房公积金也应划入职工债权的范畴。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职工身份

    通常情况下,认定职工身份最有力的依据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企业自身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仅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针对此种情况,管理人在认定职工身份时,可以从以下多种途径加以判断:

    1、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

    2、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聘用通知等身份证明文件;

    3、工作考勤表、签到表等载明日常工作记录的文件;

    4、同企业其他职工的证言等。

    在具体的实践中,还存在着名为破产企业实为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职工等复杂情形,故在认定职工身份时,管理人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多方面地综合判断以确保认定准确。既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职工社会保险中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申报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存权而明确规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其中并未提及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实践中的很多做法是将社会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混为一谈。

    对于《企业破产法》未列明的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处理,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加以区分。具体而言,可以就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通知当地社保部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
    四、董、监、高的工资标准问题

    企业破产,无论是内部管理导致还是外部市场风险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负有或多或少的责任。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按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计算薪酬。

    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当债务人出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等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权要求其返还,并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高管的职工债权。

    因此,管理人在接管到破产企业财务账册、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后,要正确认定企业职工身份,依法确定其债权范围,依法追回向企业高管多支付的工资、奖金等债权,以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一)绩效奖金;

    (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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