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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产品经营者法律合规

    2022-09-06 13:23:31
  • 你还在为无休止的退货发愁吗?还在为源源不断的投诉头疼吗?

    1、网络经营者在“双十一”“双十二”“年中大促”等购物节上推出的“预售”“满减活动”,可以先提高价格再打折吗?

    不可以,可能会涉嫌欺诈。

    网络经营者不得采取先抬高价格再进行打折优惠的手段,让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非但不优惠甚至比平时价格更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网络经营者可以采用搭售的方式进行促销吗?

    不可以强制搭售,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进行合法的搭售。

    (1)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例如采取加粗、加黑字体的方式。

    (2)“默认勾选”不能替消费者勾上,一定要空着,让消费者自己去勾选,保证消费者自行选择的权利。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3、“双十一”进行了提前预售,网络经营者可以以缺货为理由拒绝发货吗?

    不可以,以缺货为理由不发货会构成违约。

    (1)网络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

    (2)消费者一旦拍下该商品,双方即成立了买卖合同。

    (3)网络经营者不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

    网络经营者在发布商品销售信息要注意列明并提示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消费者可以任意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吗?

    一些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

    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5)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6)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7)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网络经营者对于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在明显位置标明,
    不得擅自增加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履行应尽的售后服务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网购
    5、网购差评太多,可以找人刷单或者删除差评吗?

    不可以,会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网络经营者要全面、真实、准确、即使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6、对网络经营者来说物流配送有哪些风险?

    物流配送的风险可以分为货物损毁的风险和超时配送的风险。

    (1)关于货物损毁、丢失或被他人冒领: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采用交付转移规则,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因此,网购商品在运输途中毁损的风险由卖家承担。

    (2)关于超时配送:

    没有约定配送时间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送达。如果网络经营者承诺“次日达”或者“XX天内送达”的,只要送达时间超过了承诺期限,则网络经营者构成违约,所以网络经营者尽量避免承诺过短的送达期限。

    网络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对于耐用、技术含量高的商品,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举证责任应当由网络经营者来承担。

    答涉及到汽车、家电、电子产品等商品,应由网络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存在瑕疵。

    网络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要充分保留该商品质检、验收合格的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8、网络经营者可以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吗?

    可以,但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消费者的个人地址、联系电话、消费习惯等信息属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

    网络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前应当充分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过度搜集、滥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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