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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解读
2022-09-07 13:20:19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实践运行中存在严重滞后等问题,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业态的发展,原有条文已经无法涵盖,修改完善反垄断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已于2021年10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审议。草案共修订了31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一)鼓励创新,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我国经济发展已从高速发展阶段进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必将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修正草案》引入创新是顺应我国经济现阶段发展的需要。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时曾强调,要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将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注重实效,新增垄断协议相关规则
1.《修正草案》第17条新增一款,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不予禁止。在现行《反垄断法》下,法院以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并不以“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构成要件,这就导致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适用上的差异。《修正草案》此项修改对于统一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适用具有重要作用。
2.《修正草案》新增第18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此乃轴幅协议,早在2021年2月7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就提出了轴幅协议的内涵。《修正草案》新增轴幅协议的规定,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但对于何为实质性帮助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3.《修正草案》新增第19条,若经营者能证明其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不适用垄断协议和轴幅协议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的除外。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和《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对是否构成垄断的市场份额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称为安全港规则。安全港规则的设置,将明显不会产生竞争效果的案件排除,既提高了反垄断违法评估的确定性,又增强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预见性,有利于生产经营者探索新的业务模式,促进创新发展。
(三)与时俱进,新增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修正草案》第22条,将经营者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及平台规则等行为新增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实施相应垄断行为从而限制市场竞争。该条顺应时代发展,将互联网平台经济纳入监管,既填补了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也是对网络平台几起重大案件的响应。如美团、阿里巴巴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受到行政处罚。
市场反垄断法
(四)执法灵活,经营者集中审查进一步提升
1.行政机关主动调查权。对于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享有主动调查权。这主要是监管不占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通过收购初创企业、新兴平台等小型企业,从而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情形。如滴滴收购优步,就滴滴和优步本身的营业额并未达到申报标准,因此不构成集中。草案的这一修改可以有效堵塞法律漏洞。
2.设立审查时限中止情形。现行反垄断法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在180天内完成。这对于许多复杂、疑难案件,审查时限是不够的,因此实践中往往采取申报方撤回申请重新提报的方式延长审查时限,导致重复劳动。设立审查时限中止情形,对于复杂案件,执法机构可以有更充足的时间进行审查,从而保证申报文件的完整性和高质量。
(五)实行双罚制,处罚力度大幅提升
一是实行双罚制。对于企业的垄断行为不仅要处罚企业,还增加对企业负责人的处罚责任。
二是罚款上限大幅提高。对于垄断协议,针对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可处罚达500万元;对达成垄断协议但未实施的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罚款上限由50万元提至300万元。对于经营者集中分为两种情形,针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罚上限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针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罚上限由50万元提高为500万元。对于不配合反垄断调查的单位处罚上限由100万元提至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对个人罚款由10万提至50万元。
三是实行加倍处罚制度。《修正草案》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可处法定罚款数额的2-5倍。
四是实行失信惩戒。《修正草案》规定对于实行垄断行为而受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将记入信用记录,严重的将受到信用惩戒并向社会公示。这一规定给企业戴上信用“紧箍咒”,从而加大企业的信用治理。
(六)责任明确,实行公益诉讼制度
《修正草案》第60条,对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传统公益诉讼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权益保护等方面,本次将垄断行为纳入公益诉讼,可能考虑到企业的垄断行为涉及的受害者广泛且分散,实行公益诉讼能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七)衔接紧密,完善刑事责任问题
《修正草案》第67条规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除了原《反垄断法》第52条、第54条有关妨碍反垄断执法、反垄断人员滥用职权的刑事规定。刑法的介入,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垄断行为科以刑法,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从现有的刑法规定来看,刑法并未专节规定垄断罪,垄断行为主要涉及《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法人员的,将对自然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6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刑法》第225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将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处5年以上刑法。垄断行为入刑,表明了国家加大反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反垄断法与刑法如何更好衔接以及司法如何运用,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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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建议
1.加强合规体系建设。2018年,在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就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完善交易管理制度,突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活动。《修正草案》中明确要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的审查。石油石化行业事关国家能源安全、国计民生,石油石化行业也是反垄断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因此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应根据自身规模、市场情况等进行识别,尤其加强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识别。建立反垄断风险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的管理运行机制。
2.加强合规宣贯和培训。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在合同签署中谨慎讨论价格,防止出现搭售和捆绑销售、限定区域市场价格、限定对方价格以及其他协同行为。运用信息化管理、大数据分析等工具,分析可能发生反垄断法律风险的原因、来源、后果等。根据不同的法律风险,对员工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尤其是主管人员和决策人员的合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提高风险防控的有效性。
3.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企业应及时识别和研究反垄断法律,进行风险提示,采取有效的控制和应对措施。当发生重大反垄断法律风险时,企业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一是组织调查应对小组,全程陪同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按执法部门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并与执法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进展。二是寻求法律顾问和外部律师的帮助。当发生反垄断案件,企业应将案件的起因、经过、调查情况及时与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对反垄断执法部门的书面回复等由律师予以答复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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