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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代持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022-09-07 13:21:20
  • 股东资格确认中,占比最高的案例就是因股权代持引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其类型占已公布的指导案例总数的60%。

    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三者之间存有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二是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实际出资人享有何种权利由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在性质上属于合同项下的权利,而非股东权利。正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赋予其的身份名称为实际出资人,而非隐名股东,目的就是避免产生其已获股东资格的误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成为股东的意愿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有无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一旦达不到这个要求,实际出资人将面临显名失败的结局。立法作这样的安排系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社团性,但对于其他股东作出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未作限制性规定。
    股东权利
    隐名出资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并不当然地具备股东身份,其能否成为股东,关键在于能否取得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缺乏该条件则无法获得股东资格。《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显名股东如不愿再继续代持,欲退出公司或者让隐名股东显名,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事先不知有股权代持情形,事后又不愿意实际投资人显名的,则该代持人要求变更股东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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