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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起诉跳单,法院如何认定判决?

    2022-09-07 13:21:46
  •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家和卖家之间实现买卖行为通常要经过中介的牵线,然而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却绕过中介直接与卖方签约。

    这种买房时“跳单”的行为中介方时常会遇到。那么,买房跳单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呢?

    故事:

    张三和李四在一次聚会上相识,因两人是同在异地打拼的同乡,惺惺相惜的两人确定关系后便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家三口生活得十分幸福。随着孩子长大,上学成为了首要问题。夫妻俩商量后,决定购买一处学区房供孩子上学,于是便委托中介王五帮助寻找合适房源。随后双方签订《购房委托协议》,约定张三、李四委托中介公司员工王五提供房源、看房及中介服务,张三、李四应于购房成功后给付中介公司员工王五报酬,即购房款总额的1%。

    根据张三夫妇的要求,王五尽心尽力的找到四处房源,随后便带着张三上门看房。看完房源后,张三看中了其中一套,王五便帮助其和卖家协商价格、付款时间和过户时间等相关信息。但张三表示需要带着丈夫李四再来看看才能做决定。几天后,张三便用一句“不合适”打发了王五。

    一个月后,王五在回访时却发现张三夫妇已与当初看上房屋的卖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款过户。意识到被“跳单”的王五便要求张三夫妇支付中介费,然而,张三夫妇则认为自己虽然同中介王五签订了《购房委托协议》,但中介王五也没有实际促成交易,不应当支付上万元的中介费。双方协商未果,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夫妇支付报酬及违约金。
    房屋跳单
    那么,张三、李四夫妇的行为是否是跳单呢?

    法律解析

    首先,签订的《购房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中介王五已按约履行提供信息机会、媒介服务的合同义务,张三夫妇逃避支付报酬与房主沟通后签订买卖合同,已经接受了中介的服务,并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签订了合同,为了少交、不交中介费而绕开中介人直接与房主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即:(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张三夫妇应向中介王五支付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经过法官及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张三、李四夫妇同意当庭一次性给付中介王五报酬10000元,该案调解结案。

    律师提醒

    房屋买卖过程复杂、环节众多、涉及的主体也很多,一定要厘清各自的权利义务,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即使中介合同中没有关于“跳单”行为属于违约的内容,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独家资源或者服务后绕过中介人达成交易的,中介人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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