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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条款解读

    2022-09-07 13:22:16
  • 公司法继2005、2013、2018年修改之后,为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局面、新挑战;

    起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健全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目的,将迎来再一次修改。

    《公司法草案》修改条款解读

    纵观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内容,目录上删去了第二章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新增了公司登记、国有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两章节内容,使之条款分布更具系统性、逻辑性。

    1.放宽了一人有限公司限制。《公司法草案》第三十九条新增“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三条新增了“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结合删除现行合同法中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节内容,将一人公司纳入了宽泛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范畴,不再单列特殊条款。一人公司条款的修改可使公司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简化公司经营管理,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解决了现实社会中“实质一人公司”中的职权划分和利益分配、公司权利义务承继问题。

    2.优化公司组织机构,减少董、监、高的不利限制。《公司法草案》第六十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第六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以及新增了第六十四条中的审计委员会内容,指出其可以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履行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从这些条款的设置中可以看出,目前法律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由决策权,更加向市场化迈进,董事会的权力事项不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赋予股东决策权;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决定,突出了董事会在公司中的执行地位。

    3.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使职权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在相应条款也规定了董事会越权行使职责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这些条款都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也避免了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弱化,防止公司以此为由来逃脱责任。

    4.完善了公司准入机制和退出制度。《公司法草案》新设立第二章来全面规定了公司各类登记事项,将原本法条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提升。明确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包含简易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加强了对公司证照公司的实操指导性。除此之外,面对数字化改革进程的不断加深,《公司法草案》中首次将电子登记、电子决议、电子证照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承认其具有与纸质材料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法
    5.《公司法草案》第六章重点讲述了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是扩宽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法义范围,现行法律中止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且放置于有限责任公司体系中,现在条块修改为“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实际上既促使国有资本参与到别的公司类型中投资,实现“走出去”,也促进了民间资本进驻国有资本参与的企业,实现“引进来”,可以让国有资本更深程度地参与市场化进程。二是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国有资本公司在参与市场化活动的时候要时刻坚持党的领导,重视党在公司决策中的引领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三是规定了出资人职责,在第一百四十四条中明确国家出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权的机构应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等。这些条款与现行法条相对,扩宽了授权范围,将其他部门和机构代表也纳入授权范围,授权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将简政放权落实到立法层面。四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受监督约束,其中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董事会成员应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其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这表明在董事会成员构成上更加多元化,外部董事由于和公司没有其他方面的契约关系和利益纠葛,会更加客观公正的执行公司职权,助力公司健康发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职权行使起到了更好的监管作用。

    6. 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公司法草案》第一百八十三详细规定了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佛那个是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均应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条款同样适用于董监高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等,该条款极大程度上地扩大了关联人的范围,杜绝了董监高通过类似隐名合同的方式进行关联交易,并且明确要求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坚决执行回避表决规则,这实际上对董监高行使职权的能力和品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司法草案》对企业提示

    1.国有资本公司必须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公司的领导。因此在现阶段,公司应当实现自身以及名下合资公司“党建入章程”工作的全覆盖,保证在章程中明确党的重要引领作用。

    2.国有资本公司应当在重大经营决策中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保证党组织能够深度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并发挥重要指导作用。

    3.目前许多合资公司都是国有独资的构成,应当提前对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进行梳理,保证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的构成比例,为新法正式颁布后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4.对于公司名下组织机构较为简单,人员较少的合资公司,可以考虑直接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以此将监事会或者监事流程进行简化,方便国有合资公司的管理。

    5.鉴于草案中对于董事会和经理的职责内容不再进行详细框定,因此在制定国有合资公司章程的时候,应根据董监高的人员配比情况灵活调整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为己方争取更大利益。
黎磊律师
北京费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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