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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为什么难?
2022-09-07 13:23:40
日前最高检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制定施行了《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在是否决定逮捕、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继续羁押的程序中,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更多的参与权,在实践中的效果值得期待。
长时间审前羁押弊端无数,已经变为法院定罪前对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惩罚,普遍绑架着法院最终的定罪量刑。公开数据呈现了同样罪名如果审前系取保候审,其不起诉率、缓刑率都要大幅度提升,凸显了审前羁押对于检察院、法院作出最终决定的绑架。同时,对企业负责人长时间的审前羁押就是对企业的屠杀,对家庭主要劳动力的长时间审前羁押就是对家庭经济的摧毁,这其中的社会经济成本难以统计。
显然这也是最高检新政频出的原因,现有的刑事诉讼运行制度及深嵌其中的运行逻辑有其形成的时代背景,也必然受到当时社会治理能力和法治理念制约。
“抓人容易放人难”是有理念护航和制度保障的。
首先,延续羁押措施的程序简便,变更的程序复杂。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之后的各项程序对于刑事拘留的确认色彩远大过独立审查色彩。审查逮捕阶段,如拟作逮捕决定,通常承办检察官可直接作出;如拟作不逮捕决定,则承办检察官没有决定权,需经繁复的汇报程序。上述程序语言意味着,已经被刑拘的人,作出逮捕决定问题不大,所以是否提讯、是否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不重要,有特别必要的才考虑不逮捕,因为领导只关注最重要的事。
强制执行
同样的程序语言,在起诉与不起诉,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内部决策汇报程序中也清晰呈现。
放人的程序复杂没有问题,要严格依法、要慎重、要加强监督,但这不是逮捕、起诉、判有罪就可以更简化处理的理由。为避免滥用权力的放人,加强内部监督很有必要,同样为避免怠于审查草率延续上一诉讼阶段的结论,加强外部监督也同样重要,最高检《听证办法》最值得期待的也在于此。
其次,抓人可能获得正向奖励,放人必然被重点复查。至今各派出所尚有刑拘指标,如果在某专项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的办案数量更是必须力争上游,这是很多工作评比的基础条件。但是否听说检察院不捕率、不诉率大评比,法院无罪判决、二审改判大比武?实际上不捕、不诉、无罪等始终是内部的重点复查范围,重点复查意味着高度怀疑在这些案件中存在司法不当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
第三,主流媒体对于公、检、法英模人物的宣传,绝大多数都是打击犯罪的先锋形象,而因为察微析疑、明辨冤错案件作出不起诉的检察官、判决无罪的法官则鲜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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