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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用资质投标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022-09-07 13:26:32
  • 甲公司股东乙,在甲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违反了公司同业禁止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利益。

    甲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会可对股东处以罚款。……任何股东有出现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必须全部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由股东会强制取消其股东身份。此种情况下转让股份的价值按当时公司账面净值折算后扣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股东会决议的罚款后的余额计算。”乙作为股东在上述公司章程上进行了签名,但该章程中未明确记载罚款的标准及幅度。甲公司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召开了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了对乙处以2万元罚款的决议。该决议作出后,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履行该决议,均被乙拒绝。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决议支付罚款。
    公司法
    法院认为,在公司章程未作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并无对股东处以罚款的法定职权,如股东会据此对股东作出处以罚款的决议,则属超越法定职权,决议无效。但甲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会可对股东处以罚款,且乙已在该章程上签字。因此甲公司享有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处以罚款的职权。但是由于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罚款的标准与幅度,使得股东乙对违反公司章程行为的后果无法做出事先预料,因此股东会对乙作出的罚款2万元的决议属于依据不足,决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律并未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对股东进行罚款。由《公司法》中对于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范围可知,股东会职权中并不包含对股东处以罚款的内容。因此股东会无权对股东进行罚款,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公司章程未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股东会对股东作出处以罚款的决议,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决议无效。若公司章程赋予了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但却未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则股东会在没有明确罚款的标准、幅度情况下作出的对股东处以罚款的决议,仍然无效。
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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