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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解析说一说公司股权代持股
2022-09-08 13:00:42
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股的有关法律要点
1.代持股协议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义股东是否有权处分其代持的股权: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名义股东是否有依法出资的义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股权归属与委托投资的关系: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股权归属关系因合法的投资行为而形成,委托投资关系则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形成。因此,名义出资人不能以存在持股比例限制为由否定委托投资协议的效力,实际出资人亦不能以存在合法的委托投资关系为由去主张股东地位。
公司法
5.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显名股东违反代持股协议约定进行处分的风险;
(2)代持股权被继承或分割的风险;
(3)无法获得股东资格或享受出资权益的风险。
6.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出资不实,显名股东要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2)公司债务履行不能时有受到牵连的风险。
7.代持股协议按以下进行约定可有效降低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各自的风险:
(1)隐名股东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显名股东在行使其股东表决权、请求分配股息红利权、选任公司管理人员权、新股认购权、分配剩余财产权等权利时,有需要遵照隐名股东的意愿来行使的义务。
(2)显名股东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隐名股东出资不实需承担严格的违约责任,对隐名股东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避免因隐名股东出资不实,给显名股东造成的损失。
(3)明确显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并约定上述权利必须经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方能行使,否则显名股东需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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