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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
2022-09-08 13:02:40
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租金的形式在一定期间获得出租者物品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在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促进农业经济的规模化以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融资租赁形式灵活多样,融资租赁行业很快便获得高速发展的机会,但现实中一些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也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看何为融资租赁合同?它有什么特点?
从合同主体来看,融资租赁合同有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等三方主体;从合同组成内容来看,融资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组成;从标的物来看,租赁物的选择由承租人决定;从标的物所有权来看,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则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从租金的构成来看,租金包含出租人的租赁物成本、必要的取得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综上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
随着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化,经济领域的多种矛盾和纠纷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企业违约率逐渐增高,融资租赁纠纷类型更加多样化。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打着融资租赁合同的旗号,仅有资金的借贷,而无租赁物的购买、占用和使用,实际上却是借款的合同。比如,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有的双方没有订立买卖合同,承租人甚至没有购买标的物的打算;有的虽订有买卖合同,但仅仅是写在纸上的,如购买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均无;还有的当事人虽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但出租人根本没有履行买卖合同,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融资租赁款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也不要租赁物件,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实际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只是形式,承租人的目的是借款。
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下,考虑到融资租赁合同的类金融性质,金融租赁公司系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所从事的业务也应当由银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如果其监管部门未对此类业务作出无效和禁止的监管要求,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简单认定为无效。对于此种情形不适用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处理规则,应适用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但如果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存在诈骗或非法放贷等情况,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
而关于合同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也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即借款本金以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为依据,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保证金、服务费和“租金”作为借款的本金。
但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此类相关不规范的业务操作与其业务范围不符,可能会给其他融资租赁公司起到不良的示范,进而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贷款业务只是违规但不影响合同效力,破坏了金融监管以及经济秩序。在司法领域,如果租赁公司频繁出现此类“举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行为,其所主张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多次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则其以后所主张的融资租赁案件将会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
实务中,还涉及在此类“融资租赁合同”之外,当事人另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
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无效?
由于不少合同的租赁标的物实际上无法收回,或者起不到物权担保的作用,因此租赁公司多选择另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来保障其债权的行使。但是在主合同被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根据保证合同的规定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但不等于认定主合同无效。前期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均了解,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本身也无《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则保证责任不应因主合同的性质认定发生变化而必然导致保证合同的无效,实务中视背后的实际法律关系效力来判断担保合同效力。
“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仅仅是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定性,并未否定合同效力,应按企业间借款合同判断合同效力进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人不能仅仅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进行抗辩。
如最终认定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还需要判断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例如,担保人明知企业间借贷用于非法目的,仍然参与,即主观上具有过错。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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