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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
2022-09-09 09:17:21
张三在从原告某公司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张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张三的工伤认定申请。
之后张三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中止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在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出来前,对张三的工伤认定予以中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关于张三工伤认定决定》。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又申请通过仲裁方式确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第三人的权利和自由,与被告的工伤认定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原告认为在第三人和原告劳动争议尚未审结,双方劳动关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被告认定第三人系工伤缺乏事实依据、程序违法这一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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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并不需要以劳动仲裁作为认定工伤的前置条件,故无必要先等待劳动仲裁的结果,同时若相关劳动部门在受理认定工伤后以此为由中止对工伤认定的审查则属于不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了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的调查权。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对“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并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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