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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留措施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2022-09-09 09:17:54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的侦查活动都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的。在公安机关行使有关刑事侦查的权利,对涉嫌犯罪的人员拘留后,法律同样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的一些程序性要求。
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后的“3个24小时”法定程序是指:
一、24小时内送看守所;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二、24小时内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拘留
三、24小时内讯问。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的强制措施也是正确行使公安机关有关职权的行为。对于这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来说,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是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及公民人身权利的最大维护。拘留之后的“3个24小时”程序性规定,正是法律对于拘留措施正确实施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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