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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出租被租客损毁应谁承担责任

    2022-09-13 09:12:40
  • 每个月有一笔“房租”收入,对于房东来说本来是一件开心事,然而,如果发现自己租出去时好好的房子,收回来时“面目全非”,那可就开心不起来了。那么,自己出租给房客的屋子被损毁造成的损失,要谁来承担呢?

    案情:

    2018年6月,房东张三与租客李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李四向张三租赁房屋,租赁期限至2021年7月,年租金50万元。李四为经营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租赁期满后,固定设备及装饰装修无偿归张三所有。
    合同签订后,李四将房屋装修并经营起浴场,但因房屋性质等原因迟迟未能办妥消防备案手续,浴场无法继续经营后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安吉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4日解除,该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2020年8月11日,房东张三将李四再次起诉到安吉法院,要求李四恢复房屋原状、清理房内垃圾并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有费5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李四为经营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并约定合同解除时固定的装饰装修均无偿归张三所有,且并未约定李四腾退房屋时需恢复原状,故张三诉请要求李四恢复原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房屋租赁
    与此同时,根据现场调查,出租屋内堆积垃圾确已超过正常、合理使用租赁物所产垃圾的数倍,对租赁物的再次转租和使用产生较大影响,租赁方李四应对租金损失承担部分责任。而出租方张三在合同解除后未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损失扩大部分应由张三自行承担。
    综合该案商铺结构、性质及垃圾数量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后15日为垃圾清理的必要及合理时间,此后继续空置导致的不必要损失不得要求李四赔偿。故法院判决李四立即清理垃圾,并支付张三15日的占有使用费约20548元,驳回张三其他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李四已支付垃圾清理和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法律知识:

    1、减损义务是什么?

    减损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合同相对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产生和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种防止损失产生和扩大的义务称为减损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2、履行减损义务产生的费用谁来承担?

    由违约人承担。非违约方采取措施止损所产生的费用是为了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带来的损失,虽然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减损,但因损失的发生和违约方违约的过错行为有直接关系,守约方为履行减损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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