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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在无可分配利润决议股东的利润以借据形式的法律风险

    2022-09-13 09:30:05
  • 股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以一定数量的份额来度量的权利,是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一种财产权。

    从成立之日起,公司即成为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公司对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支配和处置的权利,股东则对自己的股权拥有使用、收益、支配、处分的权利。

    股权来源于出资,但与股东出资有者本质的区别。股权是一种份额而非具体的资形态,在公司运营状态良好、资产增值及公司拥有借贷资本的情况下,股权所代表的资金量便会超过股东的原始出资。法人财产权,指公司所拥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综合,法人财产初始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中增值的财产及向外举债也构成法人财产。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公司成为市场交易主体的前提,是公司维持统一意志,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股东在公司破产清算中拥有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对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明证。

    一、公司无可分配利润而通过决议把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以借据的形载明,其法律关系性质该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决议把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以借据的形式载明,表明双方之间是盈余分配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通过决议把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以借款形式载明,表明双方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法
    上述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

    首先,公司的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在坚持公司意思自治原则时,对公司和股东的行为进行了强行性规范。公司必须以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不能仅凭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就分配公司资产。

    其次,公司作出分配利润决议时,必须坚持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分配的利润必须是在弥补了上年度亏损、扣除税款、提取法定公积金,或提取任意公积金之后,才是可以分配的利润。当公司并无利润可供分配而强行作出分配的意思表示,依据《公司法》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再次,公司向股东出具的借据无合法性基础,应属无效。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而通过决议把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以借据的形式载明,看似形成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实不然。依据《民法典》规定,在该借条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属于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最后,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行使股东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在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时,股东要求分配,其实质是分配公司资本,非法向股东返还出资或股东抽回出资,如此则会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行,而公司债权人基于对公司的信赖而发生了与其资本实力相应的交易量,现在公司资本发生不利于债权人的变化,一旦其遭遇商业风险,必然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公司在无可分配利润情况下,通过决议把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以借据的形式载明,无论是何种法律关系,其效力均应属无效。
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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