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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学生在学校遭受伤害,学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22-09-14 08:54:08
在现实生活中,学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校方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是无过错的,因此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校方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存在过错的,因此学校应当依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关键有两点:
一是看校方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
二是结合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看校方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8周岁无辨认控制能力的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法律规定校方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举证责任在校方,也就是说,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受害学生无需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法律直接推定校方是有过错的(除非校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确实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校方的教育、管理职责规定的相当严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校方往往很难证明自身完全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综上,对于不满8周岁的幼儿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作为家长通常都是可以要求校方承担侵权责任的。
人身损害
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以上的未成年人除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由遭受人身侵害的学生承担举证责任,被侵害学生需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如可提供证据证明校方未依照相关规定或工作要求,未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对可预见的危险,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未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学校提供的相关教学的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要求,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等等。一旦被侵害学生能够证明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校方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校方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不慎摔倒、跌伤发生人身损害,而无其他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作为学生家长,在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校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存在其他直接侵权人,如学生之间相互追逐打闹、校方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等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则作为学生家长,可追究其他学生、校方工作人员等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如果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也可要求校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是校外社会人员导致学生在校遭受人身损害的,通常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侵权人逃跑导致无从追究,或者无力赔偿,那么在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作为学生家长还可以要求校方承担补充责任,以赔偿损失。此种情况下,作为校方,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温馨提醒
一旦学生在校遭受人身损害,作为家长首先要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其次,应向校方及学生本人了解清楚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结果,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监控视频,目击者的证言等。对于所遭受的损失,可与侵权人及校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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