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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
2022-09-14 09:00:14
通常来说,个人对外担保担保人签个字就行了,而公司对外担保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签个字盖个公章则不一定有效,因为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有权代表公司对外实施担保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还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果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则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法》第16条规定来看,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内部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对担保一事通过决议。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此前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适用上争议很大,但多半将其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认为违反该条款即公司对外担保没有决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也不一定无效,有公司盖章即可。现出于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强化以及对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重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判断,不再仅仅依据《公司法》第16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范属性来判断,而是要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超越权限代表公司对外实施担保行为。
公司法
被担保人的审查义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公司通过的关于对外担保的决议是真还是假,被担保人很难知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对此设立了被担保人善意的制度。如果被担保人善意,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如果非善意的,则担保行为无效。被担保人是否善意,则要看被担保人是否对提供担保的公司通过的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
“合理审查”是《担保制度解释》的表述,此前《九民纪要》的表述是“形式审查”,相较而言《担保制度解释》对被担保人的审查义务予以强化,不过本质上仍是形式审查,具体来说以下几个事项要审查:一是决议机构是否有权作出决议;二是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三是参与决议的股东或董事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24条关于回避表决的规定;四是参与决议的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的记载等。至于公司决议是否为法定代表人伪造或变造、决议形成程序违法、签章不实等情况,只要被担保人对此不知情,即是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但是提供担保的公司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具体操作来说,被担保人进行审查时,最好是要查阅提供担保公司的公司章程,看看公司章程对上述要审查的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因此,遇到非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要想确保担保有效,首先要该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决议,然后审查这份决议。需要明确的是决议不是公司对外担保有效的必要条件,只有涉及到法定代表人越权而公司不认可状态下,需判断被担保人善意的时候决议才能用上。所以为了保险起见,决议还是得有,且还得审。除非属于《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规定的三种不因无决议而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情形:一是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是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是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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