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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法律法规
2022-09-15 18:08:35
在刑事诉讼中,包括物证、书证等一共有8种类型的证据可以用于诉讼过程中证明有关事实。每一种证据都有自己的定义,每一种证据如何把握才能真正用于诉讼中,都有明确的要求。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据,有自己独特的存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有以下3种要求:
1、应为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收集、调取电子数据,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予以封存。
2、可以提取电子数据;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
3、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也无法现场提取或者网络在线提取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的一种类型,有其自有的特殊性,如果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满足足以保证完整性,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的前提,对于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数据如何认定其证明效力以及电子证据的正确使用,应是今后刑事诉讼在证据方面的一大难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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