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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停滞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施工企业法律风险

    2022-09-15 18:30:04
  • 由于建设工程内容复杂,时间跨度长,工程资料庞杂,工程人员流动性大,工程结算一向是实务中的难题。

    特别是当建设单位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形时,施工企业如何主张工程尾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工程结算价款的问题

    若采用工程行业的标准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一般形式为“按月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为50%-90%。竣工结算后,支付至总价的97%。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退回。”

    工程停滞后,结算往往会同步停止。此时施工单位将会陷入只拿到工程进度款而无法进行竣工验收,进而无法取得工程尾款的合同僵局。

    建议施工单位此时可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以完成的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向法院起诉。

    法院可能的做法有:

    1. 认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前期办理的进度款手续为有效的结算协议。

    2. 认定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协议,在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前提下,要求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此处仅指固定总价合同或者固定单价包干,不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仍系不确定状态)。固定价合同模式下,合同双方对于工程所涉的风险已经达成约定不再调整。该种情形下,对施工企业较为有利,可以排除鉴定程序的适用,节约时间成本。

    二、是建设单位未答复竣工结算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仅在双方进行了事前约定的情形下,逾期未答复才能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故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利用合同谈判博弈能力,将“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认可”的条款纳入合同中。
    工程款
    三、是竣工日期的确定——可确定为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在建设单位迟迟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前提下,施工企业在案涉工程交付使用的情形下,仍可获得有利的主张,即交付使用日期可视为竣工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即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若案涉工程已经移交,则移交之日可计为应付款之日。由于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18个月,建议施工企业在交付工程后未办理结算手续的情形下,尽快催讨工程款,以免错过优先受偿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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